(十)推動自然生態空間系統修復和合理補償。堅持政府管控與產權激勵并舉,增強生態修復合力。編制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機制。堅持誰破壞、誰補償原則,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和壓覆礦產的占用補償制度,嚴格占用條件,提高補償標準。落實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責任人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對責任人滅失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按照事權由各級政府組織開展修復工作。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產權安排,激勵社會投資主體從事生態保護修復。 (十一)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監管體系。發揮人大、行政、司法、審計和社會監督作用,創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監管合力,實現對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全程動態有效監管,加強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監督,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定期向國務院報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各級政府按要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情況,接受權力機關監督。建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落實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數據庫,提升監督管理效能。建立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銜接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通過檢察法律監督,推動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督察執法體制,加強督察執法隊伍建設,嚴肅查處自然資源資產產權領域重大違法案件。 (十二)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法律體系。全面清理涉及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的法律法規,對不利于生態文明建設和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保護的規定提出具體廢止、修改意見,按照立法程序推進修改。系統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加快土地管理法修訂步伐。根據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推進修訂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行政法規。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登記制度。研究制定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加快完善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全面落實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法律制度,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協同審判機制。適時公布嚴重侵害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的典型案例。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