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落后煤炭產能淘汰力度。認真貫徹落實2017年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精神,綜合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加快落后產能煤礦分類處置方案實施進度,對列入2019~2020年關閉范圍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力推在2018年提前關閉退出;確因特殊情形無法提前在2018年關閉的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煤礦,由設區市政府作出決定,組織制定針對性的安全監管方案并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在原定退出年度內完成關閉。對列入分類處置方案保留范圍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有關設區市政府按照經省政府同意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等二十四部門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入推進2017年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改能源〔2017〕626號)規定,從嚴把握標準,重新梳理排查并公示具體名單,加快組織履行相關程序;省安監局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按照發改運行〔2017〕691號和贛發改能源〔2017〕626號文件精神,制定“存去掛鉤、減量淘汰”保留煤礦的安全監管方案驗收辦法,并組織開展省級驗收;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未在2018年底前通過省級驗收的煤礦,有關設區市堅決將其列入去產能范圍,及時予以退出。 按照嚴格安全、環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執法關閉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通過改造升級少量提升一批的原則,有序引導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煤礦關閉退出。屬于開采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 萬噸/年)煤礦,要在2018 年關閉退出;上述情形中,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且此前未列入去產能范圍,確需保留或推遲退出的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煤礦,由設區市政府作出決定,并組織制定針對性的安全監管方案,加強重點監管。 (四)進一步強化煤炭領域監管執法。嚴格執行土地、礦產、質量、環保、能耗、水耗、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強化監督檢查,提高執法頻次,嚴格執法尺度,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加快退出落后煤炭產能,堅決退出違法違規和不達標,以及安全保障程度低、環保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煤礦。持續加強對已關閉退出煤礦的復查,堅決防止死灰復燃。建立煤炭產能全過程公示公告制度,促進煤礦生產建設行為規范,及時反映產能動態變化,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煤礦有關證照審慎管理,進一步簡化程序和要求,及時注銷關閉退出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關閉退出煤礦屬于建設煤礦的,同時注銷原項目核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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