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
|
|
P=(⊿F+ I)×λ P—綜合評價指標(單位:萬元); ⊿F—礦山企業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標高于規定標準而增加的礦產品銷售收入(單位:萬元); I—礦山企業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直接投資額(單位:萬元); λ—專家評判系數。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礦產資源急缺程度,可適時對不同礦種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資金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具體支持額度根據資源綜合利用水平、規模效應和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專項用于進一步提高“三率”的技術改造和研究開發,不得用于職工個人獎勵或工資、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資金專項用于實施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當年獲得獎勵資金的礦山企業次年不能再次申報,但獲得獎勵資金后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四章 申報程序及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申請專項資金的礦山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編制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歸口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管理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須經礦山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并由歸口主管部門(企業)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非中央所屬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除特殊情況或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申報材料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第十六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 第十七條 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根據審核論證結果確定資金預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一般于每年6月30日前下達預算。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如確需調整,須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復。 |
|
關鍵字:礦產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